刘某为某公司职工。5月19日18时下班后,他与几位同事一起在单位附近的快餐店吃晚饭。19时,他们吃完饭一起回家途中又相约去了某歌厅唱歌。23时30分,刘某在从歌厅回其居所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无责任。后刘某以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为由,向当地人社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审核后,认定刘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6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刘某及同事去歌厅的目的就是相聚唱歌,属私人聚会。刘某19时开始回家,23时30分发生交通事故,已明显超出合理下班时间;歌厅至其居所的路线也不属于其上下班的合理路线。刘某下班回家的目的已经改变为去歌厅与同事聚会唱歌。综上,刘某所受伤害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李某2013年6月到某物流公司工作,单位多次要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均遭到李某拒绝。2013年7月,李某干脆写下了“本人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由本人承担,与公司无关”的声明。此后,物流公司再没有提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6年5月,李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6月,人社部门认定李某系因工死亡。随后,李某家属要求物流公司支付李某因工死亡的相关待遇。此时,公司拿出了李某当年写下的声明,并称是因李某本人的原因,单位才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李某写明所有后果由其本人承担,与公司无关,故公司不能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双方争执不下,李某亲属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李某虽然出具了书面声明,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李某作出的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声明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物流公司没有依法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工亡待遇给付义务应当由该公司承担。因此,仲裁委最终裁决支持了李某亲属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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